• 03
  • 02
  • 01

项目介绍

为树立企业质量诚信标杆,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推动企业开展质量诚信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原国... ...

更多详情>>

诚信(示范)管理办法

这里是小标题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质量诚信标杆,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推动企业开展质量诚信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确保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是指企业自愿申报,通过促进会组织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并参加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测评后,由促进会根据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顾客满意度评价指数综合评定的一种企业荣誉,分为“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及“深圳市质量诚信单位”。 
第四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不向企业收费,相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并对获认定单位进行表彰、公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设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以及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认定委委员会由促进会理事会领导班子和促进会高级顾问组成,促进会会长为认定委主任;监管委委员由促进会监事和促进会法律顾问组成,促进会监事长为监管委主任。专家组由质量强市考核专家和港、澳知名质量专家组成;认定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促进会。
第七条 秘书处为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发动、资格审查、选定第三方技术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八条 认定工作发挥第三方技术机构的作用,由专业第三方机构编制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为申报企业提供质量诚信管理体系导入辅导、出具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等服务。
第九条 申报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由专家组承担,专家组由秘书处向社会招募,施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由5至7名组员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由秘书处认定和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能力:
(一)能够贯彻和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信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信用评价或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的业绩和较高的声誉;
(四)掌握评价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五)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六)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冲突时,能主动回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面的要求,持续经营五年及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按照《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 29467)要求有效开展质量诚信管理;
(四)产品或服务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三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形,在深圳市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六)促进会会员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认定工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秘书处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等级评价标准)参考《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 29467)、《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3)等国家标准编制。
(一)等级评价标准的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由贯彻质量诚信理念、履行质量承诺能力、兑现质量承诺表现、公开质量信用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及若干个二、三级指标组成,全面综合考核企业的质量诚信建设及质量信用管理能力。
(二)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D共四等六级;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AAA级≥90分,85分≤AA级<90分, 80分≤A级<85分,60≤B级<80分,40分≤C级<60分,D级<40分。
第十三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综合考虑等级评价及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测评结果,认定标准为:质量信用等级为AAA级别且顾客满意度指数在85以上的认定为“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质量信用等级为AA级别且顾客满意度指数在80以上的认定为“深圳市质量诚信单位”。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每年三月由秘书处代表认定委会向社会发布开展年度认定工作的公告。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申报条件审核、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技术机构测评、综合审定、征询意见、结果发布等,具体为:
(一)企业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文件等有效证实性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秘书处。
(二)申报条件审核:秘书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1.全部符合要求的进入预评名单;
2.对质量诚信管理未达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通知其自愿接受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指导完善相关要求后,再进入预评名单;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说明原因,申报材料遵循申报企业意愿处理。
(三)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预评名单内的企业评审打分,并形成预选名单:
1.专家组开展评审时,须有至少3名专家对同一申报企业按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审并各自独立打分,平均得分为评审得分;
2.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开展现场评审;
3.等级评价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结果为AAA、AA级)的申报企业进入预选名单。
(四)第三方机构测评:进入预选名单的企业接受第三方技术机构的顾客满意度测评,并取得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综合审定:认定委按照认定标准对预选名单的评价等级及满意度指数进行审定,符合标准要求的进入审定名单。
(六)意见征询:审定名单在促进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入认定名单。
(七)结果发布:由促进会向社会发布认定的年度“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及“深圳市质量诚信单位”名单。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将获颁荣誉证书与牌匾,并于当年在全市性质量活动中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所有通过认定的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将于有效期内在“深圳信用网”的“行业信用”专栏内向社会展示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秘书处通过促进会官网、公众号、《深圳质量》杂志及各类媒体对或认定的单位开展广泛的宣传,并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列入扶持、资助对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质量诚信(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年可自愿重新申请认定;在有效期内,由秘书处组织开展一次年度复审,复审可采取简易程序开展,复审结果报认定委审定。有效期内,复审结果有变动的企业,秘书处将向社会公示其变动结果,并调整在“深圳信用网”上的展示内容。
第二十条 获得认定的企业在年度复审、政府部门公告、媒体报道(经核实)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调降或撤销其“质量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中,有严重不合格的;
(四)除以上情形外,在政府信用查询系统中有其它严重失信记录的;
(五)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并发生重大投诉的;
(六)质量诚信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专家组以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企业和秘书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企业申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定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如发现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可向监管委举报;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选定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认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所需经费自会费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诚信(示范)评价标准

小标题!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一级指标)
评价内容
(二级指标)
评分项
(三级指标)
评分方法
1.贯彻质量
诚信理念
(权重15%)
1.1
质量诚信管理方针
(3分)
1.1.1制定了明确的质量诚信管理方针。(3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手册(或文件),制定了质量诚信管理方针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1.2质量诚信管理目标
(5分)
1.2.1制定了可行的质量诚信管理目标。(2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手册(或文件),制定了明确质量诚信管理目标的得1分;目标可实现、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得2分。
1.2.2各层级质量诚信管理目标分解合理、职责明确。 (3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手册(或文件),质量诚信管理目标有分解的得1分;明确各层级职责的得1分;目标分解合理、层级职责划分
1.3.质量诚信文化建设
(7分)
1.3.1建立了质量诚信核心价值观。(2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手册(或文件),建立了质量诚信核心价值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3.2定期开展质量诚信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3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记录,有质量诚信教育、培训记录的得1分;记录规范、全面,能够反映教育培训效果的得1分;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的得1分。
1.3.3组织开展了质量文化建设活动。(2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记录,开展过质量文化建设活动的得1分;开展过多次的得2分。
2.履行质量
承诺能力
(权重40%)
2.1生产经营管理
(3分)
2.1.1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1分) 查看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查询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按时提交年报、无超范围经营情形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1.2办理了法定工业产品生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制造等行政许可。(1分) 查阅相关许可证书并结合企业产品判断,办理了法定许可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1.3产品了通过法定强制性产品认证。(1分) 查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结合企业实际判断,生产的产品依法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2质量管理
(6分)
2.2.1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3分) 查阅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认证证书,建立了符合企业经营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得1分;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得2分。
2.2.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适宜、充分、有效。(3分) 查阅质量管理记录文件,日常管理记录齐全的得1分;按时开展内审、管理评审的得1分;监督评审合格的得1分。
2.3质量诚信管理
(8分)
2.3.1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规范开展质量诚信管理。(3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手册并对照《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29467),基本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得2分;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得3分。
2.3.2明确质量承诺内容。(2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手册(或文件),有符合企业特点的质量承诺的得1分;质量承诺在官网或其他渠道公开的得1分。
2.3.3在企业运作、营销管理等过程中建立和实施了保障质量承诺兑现的制度、措施。(2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记录文件,能够部分体现企业在运作、营销、销售、售后、应急等管理方面实施了保障质量承诺兑现的制度、措施的得1分;全部能体现的得2分。
2.3.4质量诚信管理可持续改进。(1分) 查阅质量诚信管理、记录文件,质量诚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全面且有效运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4标准管理
(6分)
2.4.1有效开展标准化管理。(2分) 查阅申报材料,设置了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得1分;配备了标准化专业管理人员的得1分。
2.4.2产品采用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或企业标准。(2分) 查阅申报材料,产品采用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得1分;采用国际或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的2分。
2.4.3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制修订。(2分) 查阅申报材料,参与过行业、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得1分;参与过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得2分
2.5计量管理
(3分)
2.5.1建立了完善的计量溯源管理体系。(2分) 查阅申报材料,通过计量在保证体系确认的得1分;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2.5.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获得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证书。(1分) 查阅申报材料并结合企业产品判断,获得计量保证能力(C标志)评价证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6知识产权管理
(4分)
2.6.1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管理。(2分) 查阅申报材料,企业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得1分;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2.6.2持有有效的商标、专利或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2分) 查阅申报材料,持有有效国内商标、专利或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得1分;持有有效国外商标、专利或版权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得2分。
2.7认证管理
(4分)
2.7.1通过了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食品安全、HACCP等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3分) 查阅申报材料,每通过1个所列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有效的的1分,最高得3分。
2.7.2取得自愿性地理标志、原产地、有机、绿色等产品质量认证。(1分) 查阅申报材料,产品有获得所列质量认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8检验检测管理
(3分)
2.8.1建立和实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规范(1分) 查阅质量管理文件,检验检测管理制度、规范完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8.2拥有保障全过程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2分) 查阅申报材料及质量管理文件,具备原料、制程、成品质量全过程检验能力(或部分环节委托检验)的得1分;检测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得2分。
2.9人员资质管理
(3分)
2.9.1对从业人员在相关岗位上的资质实施管理。(1分) 查阅质量管理文件,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任职、上岗资格、资质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9.2定期开展企业员工资质、技能培训。(2分) 查阅质量管理记录,有开展员工技能培训、考核且记录完整的得1分;定期开展技能培训、考核的得2分。
3.兑现质量
承诺表现
(权重35%)
3.1质量部门监督抽查记录
(5分)
3.1.1三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3分) 查阅申报资料并查询深圳信用网相关记录,有2次不合格情形但非产品质量原因的得1分;有1次不合格情形但非产品质量原因的得2分;无任何不合格情形的得3分。
3.1.2三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2分) 查阅申报资料并查询深圳信用网相关记录,只有1次违规记录且只受到责令整改以下处罚的得1分;无任何质量违法违规记录的得2分。
3.2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3分)
3.2.1三年内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记录。(3分) 查阅申报资料并向质量监管部门查询,期限内未发生过任何质量安全事故的得3分,有则不得分。
3.3出口产品质量不良记录
(3分)
3.3.1三年内无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货及索赔记录。(3分) 查阅申报资料并查询海关相关公告信息,期限内无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货及索赔记录的得3分,有则不得分。
3.4其他相关部门监管记录
(4分)
3.4.1在税务、环保、统计、民政、劳动保障、社保等管理部门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分) 查询深圳信用网相关信息,受到过不超过1次相关部门罚款以下行政处罚的得1分;无任何行政处罚的得2分。
3.4.2在海关、银行、保险等单位无不诚信记录。(1分) 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无不诚信记录的得1分。
3.4.3在法院无因产品质量原因败诉案件记录。(1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无因产品质量原因败诉案件记录的得1分。
3.5市场反馈及投诉记录
(5分)
3.5.1能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市场调查。(2分) 查询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针对合作方、客户或消费者开展过产品质量市场调查且有调查报告的得1分;定期开展同类调查且每次都有调查报告的得2分。
3.5.2能及时处理客户或消费者投诉。(3分) 查询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能回应投诉且有简单记录的得1分;处理及时、结果明确、记录详实的得2分;在及时处理投诉后由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的得3分。
3.6质量相关获奖
(7分)
3.6.1五年内获得过各级“政府质量奖”等质量管理领域奖项。(3分) 查询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获得过区级政府质量奖的得1分;获得过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得2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得3分。
3.6.2五年内获得过“标准创新贡献奖”等标准领域奖项。(2分) 查询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获得过市级政府标准相关奖项的得1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标准相关奖项的得2分。
3.6.3五年内获得过“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企业”等知识产权领域奖项。(2分) 查询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获得过市级政府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的得1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的得2分。
3.7其他外部评价
(4分)
3.7.1主动参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利益相关方、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信用评价活动。(4分) 查询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文件,参加过所列一类机构信用评价且评价结果为优的得2分;参加过所列两类机构信用评价且评价结果均为优的得3分;参加过所列三类机构信用评价且评价结果均为优的得4分。
3.8主动售后管理
(4分)
3.8.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制度。(2分) 查阅申报材料,售后服务制度齐全但没有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规定的得1分;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并由明确的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的得2分。
3.8.2能主动承担产品售后责任,发现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2分) 查阅申报材料,能证明发现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并妥善处理召回产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公开质量
信用信息
(权重10%)
4.1发布质量信用报告
(5分)
4.1.1定期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3分) 查阅申报材料,公开发布过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得1分;连续两年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得2分;连续3年或以上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的得3分。
4.1.2发布的质量信用报告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2分) 查阅企业发布的质量信用报告,并与《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编写指南》(GB/T30863)对照,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的得1分;完全符合标准要求的得2分。
4.2参与“守合同重信用”
公示活动
(5分)
4.2.1主动申报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2分) 查阅申报材料相关证书,主动申报参加公示活动的得1分;主动申报并通过审核获得过公示证书的得2分。
4.2.2连续通过“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审核(2分) 查阅申报材料相关证书,连续2年通过公示审核并获得证书的得1分;连续3年通过公示审核并获得证书的得1分。
4.2.3获得过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证书。(1分) 查阅申报材料相关证书,通过国家级公示审核并获得证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本标准依据参考《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 29467)、《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3)等国家标准,并结合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评审实际进行编制。
2.本标准共设定一级指标4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48项,评价满分100分;评价过程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如有“不适用”项则不计分;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为:评价得分=评价项合计得分/(100-不适用项合计分)*100%。
3.参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等级由评价得分换算确定,换算方法为:AAA级≥90分,85分≤AA级<90分, 80分≤A级<85分,60≤B级<80分,40分≤C级<60分,D级<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