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质量诚信标杆,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推动企业开展质量诚信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确保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是指企业自愿申报,通过促进会组织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并参加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测评后,由促进会根据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顾客满意度评价指数综合评定的一种企业荣誉,分为“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及“深圳市质量诚信单位”。 
第四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不向企业收费,相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并对获认定单位进行表彰、公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设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以及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认定委委员会由促进会理事会领导班子和促进会高级顾问组成,促进会会长为认定委主任;监管委委员由促进会监事和促进会法律顾问组成,促进会监事长为监管委主任。专家组由质量强市考核专家和港、澳知名质量专家组成;认定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促进会。
第七条 秘书处为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发动、资格审查、选定第三方技术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八条 认定工作发挥第三方技术机构的作用,由专业第三方机构编制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为申报企业提供质量诚信管理体系导入辅导、出具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等服务。
第九条 申报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由专家组承担,专家组由秘书处向社会招募,施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由5至7名组员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由秘书处认定和聘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能力:
(一)能够贯彻和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信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信用评价或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的业绩和较高的声誉;
(四)掌握评价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五)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六)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冲突时,能主动回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面的要求,持续经营五年及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按照《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 29467)要求有效开展质量诚信管理;
(四)产品或服务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三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形,在深圳市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六)促进会会员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认定工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秘书处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等级评价标准)参考《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 29467)、《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GB/T 31863)等国家标准编制。
(一)等级评价标准的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由贯彻质量诚信理念、履行质量承诺能力、兑现质量承诺表现、公开质量信用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及若干个二、三级指标组成,全面综合考核企业的质量诚信建设及质量信用管理能力。
(二)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D共四等六级;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AAA级≥90分,85分≤AA级<90分, 80分≤A级<85分,60≤B级<80分,40分≤C级<60分,D级<40分。
第十三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综合考虑等级评价及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测评结果,认定标准为:质量信用等级为AAA级别且顾客满意度指数在85以上的认定为“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质量信用等级为AA级别且顾客满意度指数在80以上的认定为“深圳市质量诚信单位”。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每年三月由秘书处代表认定委会向社会发布开展年度认定工作的公告。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申报条件审核、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技术机构测评、综合审定、征询意见、结果发布等,具体为:
(一)企业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文件等有效证实性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秘书处。
(二)申报条件审核:秘书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1.全部符合要求的进入预评名单;
2.对质量诚信管理未达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通知其自愿接受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指导完善相关要求后,再进入预评名单;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说明原因,申报材料遵循申报企业意愿处理。
(三)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预评名单内的企业评审打分,并形成预选名单:
1.专家组开展评审时,须有至少3名专家对同一申报企业按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审并各自独立打分,平均得分为评审得分;
2.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开展现场评审;
3.等级评价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结果为AAA、AA级)的申报企业进入预选名单。
(四)第三方机构测评:进入预选名单的企业接受第三方技术机构的顾客满意度测评,并取得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综合审定:认定委按照认定标准对预选名单的评价等级及满意度指数进行审定,符合标准要求的进入审定名单。
(六)意见征询:审定名单在促进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入认定名单。
(七)结果发布:由促进会向社会发布认定的年度“深圳市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及“深圳市质量诚信单位”名单。
 
第六章  表彰宣传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将获颁荣誉证书与牌匾,并于当年在全市性质量活动中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所有通过认定的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将于有效期内在“深圳信用网”的“行业信用”专栏内向社会展示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秘书处通过促进会官网、公众号、《深圳质量》杂志及各类媒体对或认定的单位开展广泛的宣传,并推动各级政府将“质量诚信(示范)单位”列入扶持、资助对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质量诚信(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年可自愿重新申请认定;在有效期内,由秘书处组织开展一次年度复审,复审可采取简易程序开展,复审结果报认定委审定。有效期内,复审结果有变动的企业,秘书处将向社会公示其变动结果,并调整在“深圳信用网”上的展示内容。
第二十条 获得认定的企业在年度复审、政府部门公告、媒体报道(经核实)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调降或撤销其“质量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中,有严重不合格的;
(四)除以上情形外,在政府信用查询系统中有其它严重失信记录的;
(五)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并发生重大投诉的;
(六)质量诚信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认定委、专家组以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企业和秘书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企业申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定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如发现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可向监管委举报;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选定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认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质量诚信(示范)单位”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所需经费自会费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