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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4-03-24

深市监〔2014〕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深圳市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于近期开展2014年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核查员,是指受聘于上述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人员。
  (二)核查员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4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理工类大专学历、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 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 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
  5. 具有至少1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指具有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CDM项目咨询、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组织ISO 14064温室气体量化和核查、产品碳足迹量化、温室气体量化、节能量审计、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等工作经历。
  申请备案的高级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除满足核查员备案条件的第1至4项外,还应具有至少3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完成3个及以上相关项目并担任组长。
  (三)核查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市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 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3. 具有10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60周岁以下的专职核查员,含2名及以上的高级核查员;
  专职核查员是指核查机构的全日制碳排放核查人员,并与核查机构签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劳动合同,不得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核查机构应为其缴交社保(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4. 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建立与核查工作相关的核查人员管理程序、核查运行管理程序、数据复核及技术审定程序、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等;
  5. 具有组织温室气体盘查、审定或核查等相关经验,已盘查、审定或核查企业不少于2家;
  6. 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了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险金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元;
  7. 未开展影响碳核查公正性的与管控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经营活动,无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8.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备案材料
  (一)核查员备案材料
  核查员的备案申请材料由其所在的核查机构统一提交,包括:
  1. 核查员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应经其所在核查机构盖章确认;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最高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 专职聘用合同复印件、近一年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5. 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文件(适用时);
  6. 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7. 核查员备案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
  (二)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能够证明财务稳定的证明材料;
  4. 银行出具的风险基金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认证责任险投保证明;
  5. 机构已经获得的温室气体领域内相关认可文件或备案文件证明的复印件;
  6. 近3年已完成可核实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见附件3);
  7. 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说明;
  8. 与核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
  9. 有关声明(见附件5)。
  三、备案流程
    (一)受理申请
  参与碳交易的635家企业即将进入首次履约期,由于时间紧迫,为保障管控单位碳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014年核查员和核查机构备案工作同时开展。各核查机构将核查员和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汇总后(含电子档)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17室。
  联系人:苏维波,联系电话:0755-83070483。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
  (二)审核
  市市场监管局将首先组织对核查员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查员予以备案,再对核查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查机构予以备案。
  (三)备案结果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于4月10日前将备案的核查员和核查机构名录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员备案申请
                 2.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3. 核查机构近3年完成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
            4. 核查员备案申请汇总表
          5. 声明
  (附件包下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