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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及其配套制度的公告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4-12-30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7部门《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标委联〔2024〕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着力发挥团体标准助力打造深圳标准工作,推动质量强市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管理进步,提升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社会化服务能力,我会修订了《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并制定了涉投诉、知识产权等相关配套制度,并于2024年12月27日经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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