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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30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3-07-21
  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近日首次出台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文件——《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称《措施》)。《措施》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保障企业发展空间、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等八方面提出30条措施。记者注意到,关于财税支持力度和融资支持,措施较以往更具体。
 
  财税支持有“干货”
  将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如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措施》提出了如下四条举措。
  ——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规模扩大为2亿元。市、区(新区)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资助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不低于60%,其他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提高受资助中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
  ——依法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投入一定资金,设立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运作,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我市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发票工本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浮20%。
 
  缓解融资难有“实招”
  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与补偿机制
  如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措施》提出了5条举措。
  ——完善贷款增信与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政府增信、企业联保的原则,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与补偿机制,与重点民营企业池共享财政增信与补偿资金,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重点解决中小微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融资问题。
  据悉,这一措施借鉴了国际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做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增信与补偿机制,由政府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和担保,并增加“企业联保”环节,当中小企业贷款不能如期偿还时,首先由企业抵押物和联保金进行赔付,剩余损失由政府和银行承担。
  ——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落实银监会小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的基础上,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其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增设同城支行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等激励。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放宽至5%。
  ——拓宽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鼓励保险资金购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的担保费给予一定补贴。
  ——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研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积极争取村镇银行试点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