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注册 登录

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实施办法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8-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卓越绩效管理在深圳市各行业的学习、分享、应用和交流,加快创造深圳质量打造质量强市,依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深圳市《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组织管理。
 
  本办法所称“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有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深圳企业或组织建立的,提供公益性管理输出服务的质量科技服务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专业评价、择优扶强”方针,以企业或组织自愿履行社会责任为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不收取任何费用。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和资格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评价与服务工作。基地日常运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基地主要功能为提供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系统、方法和技术的参观考察、学习交流、专题授课、现场实训等服务。
 
  第五条 对认定的基地,按照相关政策在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 经认定的基地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秘书处批准续延三年。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基地认定每年集中进行,以深圳市战略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组织为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
 
  第八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持续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并在某些方面达到业界领先水平,获得区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荣誉;
  (二)组织文化先进,管理系统完善,经营绩效领先或社会贡献突出,获得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三)配套建立了管理制度和教学设施,基地内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九条  申报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基地建设规划和功能说明;
  (三)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基地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审查、政府审核、认定挂牌程序,根据实际可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审查方式。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符合性、适用性。现场评审包括教学体系和卓越绩效管理实绩两个方面,其中,教学体系指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教学资源、课程计划等;卓越绩效管理实绩指对应卓越绩效准则七个模块展开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基地认定通告,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秘书长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意见;
  (三)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认定名单;
  (四)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基地,以秘书处名义授予“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牌匾,按设定目标开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秘书处统筹管理基地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市基地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检查基地的发展方向、管理运作,加强基地宣传,推广经验成果,实施定期评估;
  (三)组织外部单位参加基地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对贡献突出的基地,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基地;
  (五)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为基地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基地开展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重点围绕卓越绩效模式在本行业本领域应用的文化理念、实践方法、经验成效等设置安排教学计划;
  (二)充分利用自身软硬件优势,设置和开放相关教学、展示和体验场所,并做好日常维护;
  (三)指定专人负责教学与外部联络,积极认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四)每年可提供不少于6批次公益性教学或接访服务;
  (五)每年年末向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单位及所属人员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进入基地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其规章制度,尊重其文化,保护其财物,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与生产;因个人原因造成基地所在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基地运行经费由所在企业或组织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秘书处每年末组织对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运行有序、服务优良、社会效应突出的基地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对不再适合承担基地责任或未能达到相关要求的,秘书处取消其基地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