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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1-11-1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相关规定,根据2021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8年12月31日(含)前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组织,以及省民政厅委托我局管理的基金会。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可提前申请参加2021年度评估。
(三)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四)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 2020年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工作报送情形的;
2. 2020年曾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 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 被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列入异常名录的;
5.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行业协会等实行分类综合评估。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和SZDB/Z 250—2017《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及其评分细则,从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等方面予以评估。
三、评估机构及职责
经采用公开遴选,确定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受理2021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申请、联系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组织评估专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等相关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接收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对评估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四、具体安排
(一)材料准备。参评社会组织可参照《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及其评分细则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督、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能力、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等5个方面评估内容,结合日常运作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台账(文件需形成PDF格式文件)。
(二)材料上传。参评社会组织登录社会组织工作平台(网址http://218.17.84.148:9009/SOCSP_O/loginSucceed),点击左侧“活动材料提交”栏并将相关评估材料在对应评分指标附件处上传。参评社会组织应在2021年11月15日前上传并提交相应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提交材料即视为参与等级评估。评估机构将对参与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三)实地考察。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定。
(五)公示及复核。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若有异议,可向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其按照既定程序予以受理并裁定。复核的资料为初次实地考察时参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原则上不能修改补充。
(六)结果公告。没有异议或复核结束后,评估结果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后进行公告。
(七)颁发证书和牌匾。向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具体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请各市级社会组织积极参评。
(二)有意愿参评的单位请对照《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标准,认真做好参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务必在有效申报时间内完成各项材料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三)本年度评估名额为200家,超名额时按报名先后决定参评资格。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
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七路2号益华大厦A201
联系电话:0755-83177171,83172955,83557947
联 系 人:张万荣,但佳丽,蒋超
邮 箱:szqcpa@163.com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