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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第一批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重新备案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7-01-17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组织开展了深圳市第一批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有限期为三年,第一批备案的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为做好第一批核查员及核查机构的重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第一批碳排放核查员和核查机构。
(二)核查员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理工类大专学历、八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核。
5.具有至少一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核查、CDM项目咨询、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组织ISO14064温室气体量化和核查、产品碳足迹量化、节能量审计、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核查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3.具有十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专职核查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
4.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5.具有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且没有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险金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元)。
二、备案材料
本次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重新备案申请材料只提交电子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核查员备案材料
核查员的备案申请材料由其所在的核查机构统一提交,包括: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扫描件。申请表应由其执业的核查机构盖章确认,申请表表头应勾选“重新备案”。
2.劳动合同及近两年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退休返聘人员提供专职聘用合同,不需提供社保证明)。
3.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文件扫描件。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是指上述核查员备案条件中第5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列举的项目,应提供能证明备案申请人是项目参与人的项目报告的关键页;申请备案“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A类)核查员的,应提供能证明备案申请人是项目负责人或审核组组长的项目报告的关键页。
4.核查员备案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原件扫描件及word文档。
(二)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扫描件。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扫描件。
3.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能够证明财务稳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4.银行出具的风险基金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认证责任险投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5.机构已经获得的温室气体领域内相关认可文件或备案文件证明原件扫描件。
6.近三年已完成可核实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见附件3)原件扫描件。
7.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说明原件扫描件,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
8.与核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原件扫描件,包括:建立与核查工作相关的核查人员管理程序、核查运行管理程序、数据复核及技术审定程序、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
9.有关声明(见附件5)。
三、备案流程
(一)受理申请
各核查机构将核查员和核查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汇总后的电子档(光盘、U盘等形式)统一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801室。 联系电话:0755-83070483。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2月9日。
(二)审核及结果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对核查员及核查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查员及核查机构予以备案并将其名录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员备案申请表
2.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3.核查机构近三年完成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
4.核查员备案申请汇总表
5.声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2日